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253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燕,女,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
法定代表人:白革学,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嘉骏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周隽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