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