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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