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221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4626L。 法定代表人:白革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3746.08元;由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809.56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809.5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将案款32809.56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将执行费400元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费专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809.56元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将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816.44元划拨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费专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525元划拨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5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221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谭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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