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民初138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
法定代表人:白革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4日出生,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永 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 晓 珍
书 记 员 阿曼**·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