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394号
原告:西宁春海地质勘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47号3号楼4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8XXT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顺奇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54号1号楼2**2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6026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626L。
法定代表人:白革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春海地质勘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顺奇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2023年9月4日原告西宁春海地质勘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顺奇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春海地质勘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春海地质勘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顺奇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08元,减半收取702.04元,由被告青海顺奇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