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20民初3588号
原告: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156526XK。
法定代表人:周益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迎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5303184。
法定代表人:李万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林,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与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被告华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94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以12942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工程移交单载明的时间)。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被告将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天池村的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的一期售楼处和一期环湖路的园林景观工程都分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分别签署《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一期售楼处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环湖路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对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养护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2018年8月31日,涉案的售楼处和环湖路的园林景观工程完工。原告于2019年将竣工验收材料交由被告,由被告负责园林景观工程和土木工程等整体竣工验收。2020年4月10日,双方就涉案园林景观工程进行结算,确认一期售楼处工程款2492886元,一期环湖路工程款2851316元,合计5344202元。截至2019年2月1日,被告共支付原告4050000元,还剩1294202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仍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东公司辩称,对所欠工程款1294202元没有异议,未支付的原因是业主单位水天池项目欠付被告30000000元左右,一直未付款,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就是水天池项目的绿化园林工程款,被告现也在向业主单位催款,如业主单位付款,被告就第一时间按照比例支付给原告。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4050000元。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环湖路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该工程《班组工程结算书》,拟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承包环湖路景观工程绿化项目,双方对合同价款和付款期限都有约定,经双方结算确认该项目总价款2851316元;
2,《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一期售楼处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该工程《班组工程结算书》,拟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售楼处景观工程绿化项目,双方对合同价款和付款期限都有约定,经双方结算确认该项目总价款2492886元;
3,《工程移交单》,拟证明涉案的工程完成施工通过验收,且养护期已经届满符合付款条件。
庭审中,被告方陈述,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左右开始动工,于2018年8月底左右完工,总结算金额5344202元。工程的确过了养护期,但期间无人去养护。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以原告宏盛公司作为分包人,以被告华东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分别签订《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环湖路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一期售楼处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分别将“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一期环湖路园林景观分包工程”和“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一期售楼处园林景观分包工程”分包给原告宏盛公司。均约定双方对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养护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8年8月底,涉案工程完工。2020年4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形成两份《班组工程结算书》,确认售楼处园林景观工程工程款2492886元,环湖路园林景观工程工程款2851316元。
2020年8月28日,原告宏盛公司将涉案两处工程移交给被告华东公司,并签署了《工程移交单》,载明工程已完成施工,通过验收,整体工程养护质保期已满。
庭审中,被告华东公司认可已支付工程款4050000元,尚欠工程款129420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环湖路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京汉水天池健康小镇项目一期售楼处园林景观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宏盛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被告华东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华东公司认可尚欠工程款1294202元,故对原告宏盛公司要求被告华东公司支付工程款129420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宏盛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实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合同约定养护期满,支付完所有工程款,原告宏盛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将工程移交给被告华东公司,《工程移交单》显示养护质保期已满,故被告华东公司应于2020年8月28日支付工程款。被告华东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给原告宏盛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诉请从2020年8月29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29420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判项未付工程款余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8.06元,由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68.06元,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员   罗 辑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黄常凤
书 记 员   王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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