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467号
申请人: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周益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银河路东汇鑫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阳支行,银行账号为3705********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阳支行,银行账号为3705********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宏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传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