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955号
原告:常州市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通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常州市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常州市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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