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224民初6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12005995325124。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秦都佳苑1号楼2单元22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1号楼。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庭审过程中双方表示愿意庭下和解。2022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