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02民初4317号
原告: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钟楼滩0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773410124H,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4日甘肃省陇南市,系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6日,住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新村路001旧楼501室,身份证号:
62262119870326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210元,减半收取8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熙汉
人民陪审员杨**晶
人民陪审员锁永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