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赵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陇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西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陇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钟楼滩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赵某、**、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寇彩霞
审判员 李彦军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婷
书记员 冶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