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侵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民申字第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陇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认定主要事实缺乏证据支持。1、认定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存在雇佣关系错误。2、认定***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错误。3、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40%的责任错误,对于***的经济损失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作为雇主承担责任,那么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非交通事故标准赔偿。5、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致使发生***损害的事故,应当由***和***自行承担责任。6、一、二审判决将全部责任判处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担是违法的;二、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判处违法;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龙公司委托***找来***等人到该公司工地上干活,江龙公司向***等人支付报酬,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在下班途中受伤,与从事雇佣活动密切关联,二审认定***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并无不当。***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照伤残鉴定结果来确定伤残护理程度及伤残赔偿金,一、二审判决依照伤残鉴定意见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判决责任划分合理,处理适当。江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陇南市江龙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