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景宇佳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491号
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杨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东,系该行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景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金沙园小区秋爽园7号楼5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13230X。
法定代表人:景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怀荣,系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青年西街10号粮油公司综合楼3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93566H。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景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市三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承担利息190817.25元(利息算至2020年6月20日),本息合计1190817.25元,自2021年4月起逐月偿还200000元,直至本息付清为止;若逾期,原告有权申请全额执行剩余全部款项;被告张掖市景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市三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掖市景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市三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案款共计1412796.42元,被执行人履行1000000元,申请人自愿减免58424.5元,下剩案件款354553.92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5月开始每月20日前履行1000元,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5日后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3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那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天涛
书 记 员 蒲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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