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心悦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特15号
申请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渭滨区(商业大厦副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560。
法定代表人:朱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市心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378********。
法定代表人:杨小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市心悦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被申请人宝鸡市心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事项:依法撤销宝鸡仲裁委员会(2022)宝仲裁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进户门、逃生门不属本案仲裁协议范围,超仲裁协议范围裁决错误。本案中仲裁条款约定内容是: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协调不能时申请仲裁,而工程范围为普通铝合金门窗、玻璃、铝合金百叶窗、玻璃雨棚、铝单板、格棚。报价单中也无进户门、逃生门。二、采信的陕信《2021》造鉴字第019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依据具有伪造证据的情形。1、鉴定机构未提取工程实际使用铝型材;2、鉴定人员采用型材是图纸标注尺寸,而非工程实际使用型材,鉴定所针对的材料依据具有伪造性;3、鉴定机构认定地弹门价格不公平;4、鉴定程序违法,应当重新鉴定而未重新鉴定。
被申请人宝鸡市心悦工贸有限公司辩称:1、仲裁不存在超出范围仲裁的情形;2、鉴定意见书申请方并未提出重新鉴定,其程序上放弃权利。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19日,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宝仲裁字第10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44863.5元及利息(以344863.5元为基数,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本案仲裁费17605元,鉴定费1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16605元,被申请人承担16000元。上述第一、三项合计360863.5元及按上述第一项标准计算的利息,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新东岭海棠兰庭一、二层商业幕墙、铝合金窗、地弹门、铝单板、百叶窗、雨棚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条工程范围:“普通铝合金门窗、玻璃、铝合金百叶窗、玻璃雨棚、铝单板、格棚、铝单板、格棚。”该范围中已明确为“铝合金门窗”,涉案争议的“进户门、逃生门”应是该工程组成部分,庭审中申请人也认可进户门、逃生门系被申请人安装,因此,对于申请人称进户门、逃生门不属本案仲裁协议范围之请求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陕信[2021]造鉴字第019号鉴定意见书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仲裁庭在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在接受仲裁委委托鉴定后,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验后,在先出具征求意见稿送达双方提出异议后,于2021年9月6日出具陕信[2021]造鉴字第019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经过庭审质证认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双方询问。因此,对于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宝鸡仲裁委员会从受理该案至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及作出裁决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故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邱有前
审 判 员 李宝萍
审 判 员 彭 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谈佳华
书 记 员 赵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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