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
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矫宇,该联社特殊资产管理部职员。
被执行人:宝鸡市田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杜吾田(又名杜武田),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朱起,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宝鸡市田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4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田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69.49万元及截至2022年2月14日的利息1180136.48元,并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本金之日、以实际拖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86‰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236元、鉴定费17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21596元。
执行中,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远远小于执行标的,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如需要继续冻结,由申请执行人在前述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论无异议,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论无异议,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04执4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录海
审 判 员 李锁让
审 判 员 闫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