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04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朱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军、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宋栓林,任书记。
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民终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4373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1923704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7日起计算,其中620027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2813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717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3.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位于该村自建有门面房上下两层共计300平米左右,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该门面房是自建房,没有相关手续,无法办理房产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法院处置;4.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论无异议,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煜
审 判 员 孙武军
审 判 员 杨录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