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844号
原告: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商业大厦副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起,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亮,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市**区县功镇某小学。住所地:宝鸡市**区县。
法定代表人:王虎生,任校长。
原告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区县功镇某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6元,减半收取计6493元,由原告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奋强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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