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2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起,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三耳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玉梅,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生,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大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三耳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350000余元。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投资、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477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陆鹏
代执行员***
代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