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泽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425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泽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19896255,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吴长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东泽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东泽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泽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泽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4元,减半收取计349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诉讼费6017元,由江苏东泽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洋
书记员刘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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