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东泽翔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4252
申请人:宜兴市东泽翔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19896255,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万石华东石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吴长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东泽翔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东泽翔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东泽翔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顺利执行,而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洋
书记员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