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7435号
原告: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9647455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俞一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270540XM,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凤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计736.5元。
审判长何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