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江阴市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44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270540XM。
法定代表人:王阅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晋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
海西路88号(华东汽车城Clll、C112室),组织机构代码号:74130997X。
法定代表人:庞士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晋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8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如下:无锡晋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购车款139000元、支付违约金5203元、律师费13000元,合计157203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再无其他纠葛。付款方式: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7203元。无锡晋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无锡晋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用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594元,减半收取2797元(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晋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相应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合计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无锡晋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8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包征雄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