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2财保346号
申请人:刘新成,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乐,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8270540XM,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阅祁,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新成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的存款4000000元(账号为69×××42)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的存款4000000元(账号为69×××4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红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