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10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6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丹
书记员 李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