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明,沅江市泗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清,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何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09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09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京伟
审判员 陆康彪
审判员 黎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怀
书记员方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