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监3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桔城路。
法定代表人:何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沅江市桔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韩家汊社区4号1栋203公园路(检察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晓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臣,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二审上诉人沅江市桔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9民终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有庆
审 判 员 卜雪梅
审 判 员 黄和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军
书 记 员 周泽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