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81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沅江市桔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2022)湘09民再67号判决书。经审查,益阳中院均驳回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沅江市桔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院不具有明确的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