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15日,汉族,住景县。身份证号码:133××94。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沅江市。组织机构代码:730493548。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柴志华,男,1980年7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柴志华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柴志华银行存款34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沅江市安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房产、地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