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湘0121民督12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社区星隆国际818。
法定代表人:王杨欢。
申请人杨再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辞去本职工作,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工资116720.81元,经多次催讨未果,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致电长沙县执法局寻求解决办法,在执法局相关同志的帮助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付清拖欠的工资。现被申请人已逾期,经多次交涉,被申请人仍以经营困难为由至今未支付拖欠的款项。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全部工资116720.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116720.81元。
申请费878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家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