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07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经济开发***商贸城9栋1楼。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9764.78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行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保函,以此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浏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9764.78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