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源绿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源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6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源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0号3幢拓展区(A1A2)双子座3号楼10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L。
法定代表人:肖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中源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中源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中源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中源绿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鸣晓
审判员  邓 山
审判员  朱华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