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81执1906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36293元。并承担诉讼费353.66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后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96.35元,在扣除诉讼费353.66元,执行费449.69元后,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