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81执221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2)湘038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运输款24,251元,负担诉讼费203.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执行款专户汇款24,720.95元,扣除执行费266.8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24,454.14元(包括诉讼费203.14元在内,票据原件已收回)。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