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

沅江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益阳力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保104号 申请人:沅江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益阳力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沅江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湖南益阳力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安化县清塘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沅江市宏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32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路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98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328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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