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破3号之九

申请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14日,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已完成。针对后续未结清算工作,管理人将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裁定终结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18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7)苏0581破3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认可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分配工作已由管理人执行完毕,本案已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同时,管理人已承诺对未结清算工作继续履行职责,可以终结破产程序。鉴于本案尚遗留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清算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浦小宝

审判员  孔维璌

审判员  蒋先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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