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

***、***与殷志锋***、***、***、江阴市云峰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江阴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住江阴市。
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住常熟市。
原审被告:江阴市云峰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环北路58-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云峰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毅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过坚列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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