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4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江阴市云峰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云峰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云峰公司应给付***借款1146656.59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69800元;常盛公司对***、***、***、云峰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飞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等22130元,由***、***、***、云峰公司常盛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8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以1775820.39元及利息结算,扣除***已付38300元,余款1737520.39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飞于2018年6月至12月,每月18日前各给付15000元,2019年开始,每月18日前各给付20000元,如经济好,可提前付清,直到付清501700元为止;由***于2018年6月份开始,每月18日前各给付20000元,如经济好,可提前付清,直到付清1235820.39元为止。***在常盛公司破产案件中申报的债权到位后,优先一次性全部给付给***(该款含在本案执行标的额中);如一方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各被执行人仍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承担还款责任。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夏飞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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