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万家禾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执异29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中国水电十五局后勤服务中心办公楼东。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681577778010。 法定代表人郑选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祥旻,咸阳市秦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万家禾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白水县西河村南湾组016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7MA6YCKUD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水县,村民。 第三人福建阿里太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资(陕西)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系。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南路129号博一酒店60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白水县河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街道办郭砭村南湾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家禾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申请人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福建阿里太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资(陕西)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河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