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015号
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力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F4Y。
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XX街道XX村XX组。
经营者:**。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10。
法定代表人:郑选生。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户县大**凿齿南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户县XX街XX村委会。
负责人:**会。
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力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户县大**凿齿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2022年5月25日,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力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力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国际港务区力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7282元,减半收取3641元,由西安国际港务区力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承担。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