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国际港务区力美恩环境艺术工程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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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财保25号
申请人:西安国际港务区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组织机构代码92610139MA6U6XXXXX。
经营者:**,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村XX街XX号,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7010。
申请人西安国际港务区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于2022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账户为6140600000181XXXXXXXXX账号中的398752元予以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账号为6140600000181XXXXXXXXX账户中的存款398752元。
案件申请费2514元,由西安国际港务区某某环境艺术工程部先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 晓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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