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咸阳正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223号 原告:***,男。 被告:咸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咸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