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元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咸阳正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223号
原告:***,男。
被告:咸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咸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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