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1176号
原告: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彬,******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曾用名***),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彬,******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基公司)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基公司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彬、被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建工公司支付欠付5365236.71元工程款及68457.44元利息(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主张至建工公司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建工公司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诚基公司与建工公司及第三人签署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期××#××#××#××#××期××房项目的工程款欠付的事实及付款时间。涉案项目**基公司及第三人实际施工,工程款扣除管理费由原告享有,为此诚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建工公司辩称,诚基公司所诉属实,但是应付工程款中应扣除诚基公司欠付我公司的混凝土款294063元及租赁费238596元。
*****,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建工公司承包济南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济水学苑项目一期9#、10#、11#、p2#、垃圾收集站、一期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项目后,**基公司实际施工。2021年6月10日,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建工公司作为乙方、诚基公司作为丙方签订《解除协议》一份,其中约定:1.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履行,乙方施工范围为济水学苑项目一期9#、10#、11#、p2#、垃圾收集站、一期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2.甲乙双方确认总包合同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解除内容包括合同及与之相关联的文件,但乙方已施工工程的工程质量责任、保修责任(包括缺陷责任期维修责任)相关条款除外。合同解除后,对于总包合同施工范围中未施工部分,乙方不再进行施工,对于已施工部分,乙方仍须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及法定履行工程保修责任(包括缺陷责任期责任);3.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进行场外结算,双方同意由山东恒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进行已完工程造价审核,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已完工程造价以审核报告为准;4.结算:甲方已付款明细:截止2019年9月1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10043521.87元、截止2021年5月17日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共7次,金额共计44789619.71元、截止2021年5月17日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农民工工资共12次,金额共计5661324.37元、2021年4月份农民工工资488902.41元,按照原途径支付,以上款项合计60983368.36元。未付款明细:截止2021年5月17日甲方未付工程款金额共计41986480.29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报告为准;5.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6月10日,建工公司作为甲方、第三人作为乙方、诚基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三方约定:1.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了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济水学苑项目一期9#、10#、11#、p2#、垃圾收集站、一期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项目建设。甲方与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甲乙丙方于2019年12月4日签署《专项工程投资协议》,明确乙丙方是上述项目的投资人,丙方是乙方实际控制的企业,乙丙方为实际施工人,本项目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扣除2%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由丙方享有;3.2021年6月10日,甲方、丙方与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签署《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已付款项60983368.36元,欠付款项41986480.29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鉴于以上条款,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约定:1.甲乙丙三方认可上述项目按照《专项工程投资协议》的约定,由甲方扣除2%工程款后的全部费用由丙方实际享有,项目的分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均由丙方洽谈(部分与甲方直接签订合同),分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结算已由丙方处理完毕,与甲方无关;2.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欠付款项41986480.29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无争议,按照《解除协议》约定给付;3.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已付款项60983368.36元已被甲方全部收讫,扣除2%管理费后,尚有5365236.71元未向丙方支付。甲方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丙方支付5365236.71元;4.甲方将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就济南西城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已付款项60983368.36元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涉案工程经山东恒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于2021年6月作出***基审字【2021】563号《〈济水学院项目一期一标段〉主体工程结算审核》。
诉讼中,建工公司对诚基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并提交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两份、建工公司砼分公司与济南泉诚建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结算书两份,拟证实诚基公司尚欠其租赁费238596元、混凝土款294063元,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对此,诚基公司主张:1.租赁费结算单中签名处“**、***”系建工公司工作人员,并非诚基公司人员;2.上述证据均系在双方签订涉案《协议书》之前形成的,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原、被告之间经《协议书》最终对账,欠款数额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另外,诚基公司主张《协议书》中约定建工公司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付款,现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要求建工公司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应支付欠款5365236.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计付利息。
就本案诉讼,诚基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共计支出保全担保费用720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诚基公司、建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诚基公司持《协议书》主张就济水学苑项目一期9#、10#、11#、p2#、垃圾收集站、一期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项目,建工公司尚欠其工程款5365236.71元,建工公司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建工公司要求扣除诚基公司欠付其租赁费238596元、混凝土款294063元的问题,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亦不能充分证实系诚基公司欠款,诚基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采信。综上,故对于诚基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5365236.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建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诚基公司要求建工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365236.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计付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诚基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用720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属于建工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引发本案诉讼以及支出相关费用,应由建工公司承担。故诚基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承担诉前保全申请***全担保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65236.71元;
二、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365236.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用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36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