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3025号
原告:重庆**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川鄂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1CLR8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纽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青龙街街15-1至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90JQC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纽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3200.00元,由原告重庆**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秦 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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