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5015号
原告:嘉兴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809732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HYUEXA。
法定代表人:卢奕骁。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堃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