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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浙某某堃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5015号 原告:嘉兴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809732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HYUEXA。 法定代表人:卢奕骁。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堃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