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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浙某某堃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11民初259号 原告:**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云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809732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堃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886号2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HYUEXA。 法定代表人:卢奕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堃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9月,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租赁了坐落于**市城北路1855号4幢房屋,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第一年租金为380000元,此后每年递增5%,每年的租金需提前一个月支付,逾期支付的,被告需按日租金5%每日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约定了被告不得对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破坏,否则原告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经原告发现,被告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在未经原告知晓并同意下,擅自违章搭建、拆除原有构筑物,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主体结构,擅自将绿化区浇灌成停车场、开挖水池,造成道路积水严重等,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整改,被告均不予理睬,同时被告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后续租金。故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35000元并腾退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2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浙**堃检测有限公司辩。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不成立,即使存在逾期付款,按照九民纪要47条解读,据此解除合同是不成立的,是否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应由第三方进行评估,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 1、租赁合同1份,证明2020年原告将案涉房屋租赁给被告,并就相关租赁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第二页2.1、2.2条约定租赁房屋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擅自改动使用用途,第三页的4.3条约定了以后每年租金需提前一个月支付,第四页的第六款约定被告在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如被告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必须对原告进行补偿或将房屋恢复原状。经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2、整改函告以及张贴照片1份,证明因被告在租赁期间破坏房屋结构,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正式发函告知被告在2021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毕,该函于当日张贴至被告单位门口并微信告知其负责人。经质证,被告认为该证据确实收到,对于函告载明的内容不认可,是否违章搭建需要行政执法部门来确认。 3、整改通知1份,证明原告多次告知被告整改但被告未整改,原告又向被告发了整改通知。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载明的内容不认可。 4、回函及张贴照片1份,证明因被告发函给原告后,原告就其函告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并正式告知被告,因其违约行为,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并根据政府腾退文件及合同约定,将租赁厂房恢复原状并归还原告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于该证据真实性庭后如没有特别说明不认可,那现在就是认可的。从回函载明的内容来看事实上双方就相关的事项本身也在进行沟通。关于腾退文件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双方履行租赁合同没有关系,即使接受腾退文件,不代表被告不能继续租赁。 5、关于要求腾退低小散租赁企业的函及现场检查记录各1份,证明因厂房内部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多等情况,**经开区北部区域转型倍增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2021年11月10日函告原告,要求被告以及其他企业需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腾退工作的事实。2021年12月3日,经嘉北街道安全生产部门检查确认原告园区东南角消防通道被占用、库房货物堆放超高等情况,要求20天内完成整改的事实,上述检查不合格情况系被告造成的。经质证,被告认为东南角消防通道占用,被告不存在占用的情况,东南角应该是原告自己在使用,关于腾退文件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双方履行租赁合同没有关系,即使接受腾退文件,不代表被告不能继续租赁。 6、照片1组,证明场地经过被告擅自改造后的现状。绿地被破坏,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经质证,被告认为对于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按照双方的约定相关的区域确实出租给了被告方,但被告方并没有改变房屋的用途,确实是厂房用来生产经营和办公,至于里面做的小食堂和员工正常的就餐,食堂不是对外营业也没有改变双方约定的用途, 7、工程报价单1份,证明被告拒不整改,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告擅自整改的地方恢复原状进行评估的费用、经质证,被告对于该证据本身不认可,原被告合同无论是约定也好法定也好都不能解除。 被告浙**堃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 1、被告在2021年9月15日和16日支付房租399000元的凭证1份,证明被告提前了15天支付了租金。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因为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6,可证实双方对有无违章等事项在沟通,而不能证实确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私自改变房屋用途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系原告自行委托计算,缺乏相应的依据,故不予认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20年9月,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租赁了坐落于**市城北路1855号4幢房屋及周边场地,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6年即2020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第一年即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租金为380000元,此后每年递增5%(即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租金为399000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租金为418950元…2025年10月1日至20262年9月30日的租金为484987元)。支付方式为,第一年租金在9月15日前支付,以后每年租金需提前一个月支付。原告在被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超过10工作日的、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被告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已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租金。2021年9月15日支付了300000元、9月16日支付了99000元第二年的租金共计399000元。期间,原告认为被告将其租赁的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及改变房屋用途等函被告要求其整改并要求解除合同。为此双方成讼。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愿解除合同。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均未有原房屋的状况的照片留存。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有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及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事实,虽原告支付第二年租金时逾期超过了约定的10个工作日,但真正的也只有超期1个工作日,结合当前疫情、支付时间等因素,也属合理期限,原告不能据此而解除合同,且被告已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愿解除该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泰沂光电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的诉讼,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