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293号
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毛纪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杨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咸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〇九日
书记员张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