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7565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7565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花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64421212。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杨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2514418A。
法定代表人:毛纪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志华独任审理。2020年1月3日,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420元,由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志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崔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