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执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杨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25144118A。
被执行人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446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