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民终2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杨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25144118A。
法定代表人:毛纪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收取3527元,由江苏东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刘女
书记员张智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