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500号
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2514418A,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3BDL37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东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